南華大學機構典藏系統:Item 987654321/208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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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題名: 我國司法人員人事法制之研究
    其他題名: A Study of Judicature staffs in Taiwan: Personnel Matters regulations & System
    作者: 邱冠彰
    Chiou guan, -jang
    貢獻者: 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
    許仟;蔡良文
    關鍵詞: 行政組織;司法人員;人事法制;人事制度
    日期: 2002
    上傳時間: 2015-05-18 10:24:57 (UTC+8)
    摘要:  一個民主法治國家,政府機關之運作應以法制為本,但徒有法制而缺乏其他因素配合,則不足以自行。且法制仍繫於人之運用,所以政府之運作,除以法治為主外,亦需以人治為輔。故如何推行法治並提昇政府的行政效率,落實政策,乃民主國家的重要目標。   人事制度健全與否,關係著政府運作是否順暢;人事制度之好壞,亦決定了行政的效率績效。再者,健全的人事制度也是國家永續發展的基礎動力。   我國這幾年來經歷了若干次的修法與立法,使得現行的司法人員人事制度法規已漸趨完。其中,除了公務人員基準法的規定外,司法人員尚適用司法院組織法、法院組織法….等相關法律的規範;雖說其相關的人事法規已日趨完善,可是如何去建立並維持一個高度靈活、積極、極富創造力又能配合司法人員人事制度特質的人事制度,仍然是我國現行人事法規制度中,值得探究的部分。故此為本文之研究動機之一。   我國憲法第七十九條、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、第四條,已明定司法院院長、副院長及大法官的遴選、任命等規定;再者,法院組織法,亦就我國各級法院之法官、檢察官、公設辯護人、觀護人、公證人、書記官、佐理員、執達員、法官助理、法警及其他所屬相關人員等有關司法人員的考試、任用、所任官職等…等的加以規定。司法人員之考試、任用、考績等制度與一般行政單位的公務人員有所不同,其主因為司法人員受到憲法等相關法律的保障與限制,乃以特別之人事法制予以規範。而由於有這項差異,便形成本文之研究動機之二。
    顯示於類別:[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(亞太研究碩士班,公共政策研究碩士班,歐洲研究碩士班)] 博碩士論文-公共政策研究碩士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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